為著力提高我省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省政府下發通知,決定從2010年3月1日起調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規定,2010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由2007年的5個檔調整為4個檔,分別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這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最多增加220元,為平潭、建甌、漳平等3個縣(市)從480元調到700元;最少的增加120元,為閩清等28個縣從480元調到600元,平均增加138元;調整幅度最高為45.8%,最低為20%,平均調整幅度為24.5%。
調整后我市無縣(市)區執行第一檔900元標準,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福清、長樂執行第二檔800元標準,閩侯、連江、平潭執行第三檔700元標準,閩清、羅源、永泰執行第四檔600元標準。
同時,全省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9.6元/小時、8.5元/小時、7.5元/小時、6.5元/小時。我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福清、長樂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5元,閩侯、連江、平潭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5元,閩清、羅源、永泰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