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06年高考落榜后,應聘到當地一家有名的企業工作。該企業通過對小李的筆試、面試和口試,覺得小李聰明伶俐,于是讓他從事市場營銷工作,并決定重點培養。企業先送他到某職業學校學習半年,學業結束后,又讓他跟著老營銷員實習一年。很快,小李掌握了市場營銷的基本策略,成了一名出色的市場營銷人才。企業經理王總看在眼里,喜在心上,為了留住精心培養的人才,企業于2008年1月與小李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并委以市場營銷部經理重任,月薪2800元,外加提成,小李每月都能拿到4~5千元工資。2009年6月的一天,小李得知企業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就這個問題和王總協商,但王總堅決不同意。王總的理由是,我們是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能保證工資就行了,參加社會保險不是我們的事,再說,參加社會保險,企業得多支出費用,必然影響企業的效益。小李見無法說服王總參加社會保險,就于7月10日遞交了辭職報告,并于次日離開該企業。
之后,企業先后三次書面通知小李回企業上班,但小李堅決不回來。王總非常著急,情急之下,想起了雙方曾簽訂過勞動合同,到2013年才期滿,合同約定,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企業于2009年8月2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小李支付違約金30萬元,賠償各種損失10萬元。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后,依法裁決駁回了企業的申訴請求。
《勞動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上述規定來看,所有企業,當然包括私營企業及其用工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秳趧雍贤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除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約定承擔違約金。因此,在企業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小李辭職不是違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及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