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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合同未簽 兩次被判賠償
作者: 時間:2009/12/26 閱讀:8855次
近年來,隨著職工法律知識的提高,維權意識的覺醒,職工狀告企業,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的維權案件與日俱增。但是,作為利益主體的一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時候也會受到損害。由于缺乏法律意識,導致企業管理不夠規范,有些企業在庭審中也會吃“啞巴虧”。近日,朝陽區某醫保公司就在一位職工的連環訴訟中吃了這樣一個“啞巴虧”。

    未簽勞動合同 被判雙倍賠償

    某醫保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區,在北京市朝陽區設立了銷售部。張某是該公司北京銷售部的職工。2004年7月底,經公司銷售部所在地街道負責人介紹,到該公司擔任司機。2009年7月,張某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將醫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9月27日的雙倍工資。因公司已支付過一倍工資,現要求支付另一倍。

    該公司承認與張某存在合同關系以及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公司應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張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9月27日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12640元。

    未解勞動合同 再次被判賠償

    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沒想到,沒過多久,張某再度將公司告上法庭。這一次,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原來,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支付過賠償金之后,張某自2008年9月27日起再也沒有到單位上班。法律意識淡薄的企業理所應當地認為事情已經解決,并未通知張某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于是,2009年7月29日,張某提出,公司已經將他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支付補償金。因此,公司應支付他7200元經濟補償金。此外,張某認為公司將其“無故辭退”,并且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及其他方式通知本人,將其無故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公司應付給他代通知金2206.80元。

    經審理,朝陽區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張某提出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其同時提出的代通知金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專家提醒 企業管理更需規范

    北京市弘晨律師事務所的張德龍律師告訴記者:“其實公司在賠償張某雙倍工資差額后,根據張某一直沒有到公司上班的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而依據《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可見,企業的法律意識還有待提高,管理也需要進一步規范。只有這樣,企業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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