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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需要交稅嗎?
作者: 時間:2009/12/17 閱讀:7652次
 最近,我被公司裁員,公司按國家規定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三年多了,按規定本可以拿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工資5000多元,四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但財務人員發給我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

    請問,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要交稅嗎?

    律師說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扣繳個人所得稅是錯誤的。其理由是,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你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一般是不會超過所在地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你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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