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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保險的意外險有不同
作者: 時間:2009/12/6 閱讀:2956次
 在我們日常工作中,經常會有人咨詢社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么不同,概括來說有六個方面的不同:

       一是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是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是在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負傷、殘疾、死亡后,對受害者或其遺屬提供的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便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

       二是實施對象不同。工傷保險的實施對象是所有企業的各類職工。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對象是符合保險合同規定條件的任何人。

       三是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的實施方式是強制實施的,它是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強制屬于實施對象的企業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而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是保險基金的來源不同。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政府確定的一定費率繳納的保險費。職工個人并不繳納保險費。當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應付所需的保險待遇支出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基金來源是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而繳納的保險費。國家對商業保險公司不給予任何補貼。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在勞動者為社會進了勞動義務發生工傷以后發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據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單方面確定,是一種基本的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金額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并寫在保險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額的多少。

       六是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授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是由金融系統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可見,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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