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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的適用性
作者: 時間:2009/12/5 閱讀:1284次
 咨詢問題

       我單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2007年經工會提議,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合同規定:單位職能部門職工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項目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工資報酬不低于每月900元,于每月4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該合同于2007年6月底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

       2007年9月,我公司從人才市場招聘了一批建筑技術工人去新建的項目工作。每個技術工人都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內容均為: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上、下午各4小時,期間無工間休息,工人工資每月1000元。這批技術工人上班后發現他們的工作時間很靈活,但是冬天一天在外邊很冷,夏天很熱。部分工人向新項目負責人提出要向公司其他老項目的職工那樣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項目負責人給他們的答復是:(1)公司集體合同訂立在先,新項目設立在后,集體合同對新項目職工無效,新項目職工不能要求和老項目職工同等的待遇;(2)按勞取酬,新項目比老項目工資高出許多,增加勞動強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請問:新項目的職工要求是合理的嗎?我們是否必須也讓他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專家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是經過合法程序訂立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通過的集體合同,在其有效期內,對用人單位和單位所有的勞動者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勞動者適用企業集體合同的權利。

        集體合同是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的書面協議。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所有勞動者,即便勞動者是在集體合同訂立后進入用人單位的,只要集體合同在有效期內,對該勞動者也有效。你們公司和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內,對新項目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也有效,新項目員工作為公司員工的組成部分,也適用于集體合同。因此,新項目的職工向你們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們公司老項目和新項目技術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標準不能低于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新項目的員工也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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